时间:2020-07-07 | 栏目:协会公告 | 点击:次
一、疫情之后乡村振兴的新趋势和新亮点
乡村振兴在短期内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但乡村振兴蓬勃发展的基本面没有变,社会对乡村生产的优质农副产品、低密度生态化的生活方式需求量的增加没有变,各个行业加快乡村市场布局没有变。
甚至在疫情期间,加强乡村自身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治理能力的提高,来匹配疫情后乡村振兴产业模式、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旅游的升级,乡村振兴新动能就被激活了,乡村振兴的局面会大大好于疫情前。从这个角度来看,疫情对乡村振兴的利好是大于损害的,疫情不是刹车,而是换挡、换轨,换到更快速的轨道上。
短期内政府在乡村的投入会因疫情出现下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乡村产业培育政策都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农家乐、民宿等线下消费场景短期内也会受到大面积的下滑,不排除疫情结束后城市近郊消费业态的报复性增长。
但疫情期间一些和乡村相关的新的业态却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比如由于出不了门,小区业主团购农产品;以前大力推广而收效不明显的互联网教育,疫情期间乡村的孩子同样上起网课,享受和城市孩子同样的教学内容;比如互联网医疗,一大批互联网医疗平台开通了网上义诊,因疫情不能出门看病,也不敢去医院看病,被动使用了互联网医院和网络医生,一些村民惊喜地发现原来这么好用,大大地解决了村级卫生站的尴尬;当然还有农产电商平台,他们有效地解决了很多农产品滞销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新的方式体现出了活力,所以乡村产业不是停滞和倒退了,而是换了模式和轨道。
这次疫情期间,很欣喜地发现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乡贤力量的集体爆发。因为疫情,很多人待在老家一个月不能进城,对绝大多数人讲都是最长时间的一次春节。除了疫情爆发期,乡贤们自发地捐款、联系渠道为乡亲们购买物资,参与防疫检查,打扫卫生做志愿者。一个月的时间总不能什么不干,都开始思考乡村的公益事业和未来发展,倡议众筹给乡村建设老年活动中心,一起谋划乡村的进一步发展,乡村的社会结构和治理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
套用一句名言“潮退了,才知道谁在裸泳”,“疫情过了,才知道世道变了”。过去没经历疫情这样的大考,乡村很多的传统模式没有非改不可的动力,人们也不会大规模主动去尝试新的更加有效的模式。疫情,让乡村从政策、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产业模式、科技服务、公共服务提供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改变能否健康地在乡村得到发展,或者说这些哪些乡村能快速的在这些改变中抓住先机,获得红利,关键在于乡村治理能不能快速做出调整去响应甚至激发这些变革。
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角度来论,疫情之后乡村生产力方式有了上述变化,代表生产关系的乡村治理要同步甚至超前地改革来适应这些变化。从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角度来看,乡村各个行业的各个应用程序得到了较大的改变,也同样倒逼乡村治理这个操作系统的升级,从单核升级到双核,甚至未来的四核、八核。
前面讲的疫情之后乡村振兴的新趋势和新亮点,下面来分析下乡村治理如何改变,以响应甚至前瞻地适应这些新趋势、新亮点。
二、疫情之后乡村治理的变革趋势
去年起,对乡村治理的讨论和尝试是非常多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地都有各地独特新颖的举措。2020年应该是要从这么多尝试和举措中找到乡村治理变革的范式,甚至固化为法律和政策,如果2020年的乡村治理理论成果仍旧只是在讲个案的经验,和宣传表彰实践先进,基本上是没有进步的。
去年乡村治理领域一个巨大的突破,就是全社会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共识。大家都知道,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乡村且别说共同治理,连多元主体都是个伪命题。在这些村庄里,有且只有一个主体,那就是村委会,村委会承担了村庄内部各项公共事务的组织责任、决策责任、监督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
现行的乡村治理体系里还有一项制度安排:村民代表大会,社会上把它形象地类比于村人大,但这个村人大和乡镇人大、县人大显著的差别是,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的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务汇报和一些程序工作,也就无法实质且常态化地参与到治理中去,发挥作用。
尤其在去年,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很多乡村建立起了村民理事会的制度,成为了乡村里的又一个主体,有限地参与到了共同治理中去。为什么说是“有限参与”,一方面是作为曾经的一元治理主体的村委会在分权给其他治理主体的过程是循序渐进,这是客观现实,加上村委会主观上也有对分权的抵触。
比前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村民理事会自身治理能力的缺失,尤其是人才大量流失的乡村,村民理事会的构成人员大多是年长缺乏创业激情的村民,所以导致村民理事会很大程度上变成村委会领导下的服务型事业单位,承担收集民意、传播政策、组织志愿者等服务型工作,对涉及村庄的重大项目、公共事务、民主选举等核心共治领域发挥的作用不足。
在一些发达地区的乡村,出现了由外出乡贤和留村的德高望重村民共同发起的村级慈善会、福利会等形式,为村庄捐款捐物开展奖教奖学、修路建桥、扶危济困等公益慈善行动,有效地改善乡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团结了一批有能力有实力的乡贤,也表现出对乡村综合发展更多公共事务、重大项目的关心。但由于现有乡村治理机制安排,这些主体不具有参与共同治理的准入,仅凭着乡贤们的个人威望和灰空间影响村庄的公共治理,这种影响由于不能常态化和阳光化,在产生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埋下了不少隐患。
上述局面应该是当前绝大多数乡村的现状,多元主体发育不足、治理分工边界模糊、治理能力整合不够,导致了乡村多元共治收效不明显。一个好的乡村治理,在发展问题上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纠纷问题上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当前的乡村振兴而言,更多还是发展问题,如何通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上,让更多人才和资源为乡村所用,这是关键,这里就绕不开一个核心人群——乡贤。
在疫情之后,政府对乡村投入不得不减少、国民经济总体下行的大背景下,乡村振兴的生力军:乡贤应该接过接力棒。从现行户籍制度的设计上,很大一部分外出的乡贤已不再是本村村民,不具有参与村庄治理的资格。但是他们的资源、见识以及对现代科技的掌握,却是疫情之后乡村振兴最缺的要素,不一定非得要他们重新回到村里做村民,才具有对乡村发展献言献策、贡献资源、参与治理的资格。
日本城乡社区的自治会模式可以给中国乡村振兴提供很多经验,日本的各级自治会共有30余万,分布在日本全国98%的城乡社区,是日本社会最大的公民社会组织,占全国社会组织数量总和的50%以上,构筑起了日本基层社会公民参与的网络。这套机制充分调动了城乡居民参与社区发展的积极性,与乡村基层行政机构协调合作,为乡村持续且有活力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为什么要在现有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陆续出现的乡村慈善会、福利会等形式的基础上,再整合出自治会模式。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乡村自治的大趋势要求下,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明确乡村自治主体的地位,并形成常态化的治理机制和日渐增长的治理能力。如前文所述现有村民理事会的人员构成特征以及参与治理的边界,无法完成常态化的村庄治理行为,而由村内乡贤代表和外出乡贤代表为主体构成的自治会,则因人员构成的复合性,以及外出乡贤自身的见识与资源,具备共同治理的能力。
二是明确自治会的章程与日常运营保障。由于很多村民理事会缺乏运营经费或者运营经费来自于村委会拨付,影响了村民理事会参与共同治理的连贯性与独立性。但自治会由于其内外乡贤自发参与的特性,其运营经费由内外乡贤自主筹集,以保障自治会持续常态化地开展工作,深度而系统地为村庄发展建言献策,只有日常运营保障和系统思考后的共同治理,才不至于沦为形式或者不满情绪的宣泄。
三是明确自治会与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等组织的协同与调解机制。村委会作为乡村的行政主体,村民理事会作为村民内部的服务主体,自治会作为内外乡贤的共治主体,村民代表大会作为村庄内部事务的最终决策主体。当自治会与村委会对村庄公共事务、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决策发生分歧甚至冲突时,交由村民代表大会甚至村民大会进行民主决策。
如是,自治会体系的建立,既充分地团结内外乡贤的优势力量共同推动乡村发展;集合乡贤们开阔的视野和智慧为乡村发展制定优秀的方案,应对乡村各项事业的新趋势与新变化;保障乡村自治工作的常态化和系统化,避免乡村自治工作的片断化与形式化;促进村庄事务决策的民主化,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村庄的巨大损失;激发乡贤参与家乡发展的成就感,积极踊跃地捐资捐物开展乡村公益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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