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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丨文化和旅游部批复再增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

2020年6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方网站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设立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复》(文旅非遗函〔2020〕84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设立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复》(文旅非遗函〔2020〕85号 ),同意设立上述两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至此,我国现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数量增至23个。其中,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等7个保护区已于2019年12月被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根据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保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探索与实践,也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7个)

 

1.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

2.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

3.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

4.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5.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6.海洋渔文化(象山)生态保护区

7.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6个)

 

1.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

2.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3.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4.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5.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6.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

7.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8.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

9.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

10.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11.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12.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实验区

13.说唱文化(宝丰)生态保护实验区

14.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

15.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16.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设立河洛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复

 

文旅非遗函〔2020〕84号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申请设立国家级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请示》(豫文旅文〔2019〕33号)收悉。

 

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设立工作进行了审核论证。经初审、考察评估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确认其符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条件,现批复同意在河南省洛阳市设立“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请你厅加强指导,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开展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的同时,推动出台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请在一年内形成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生态区规划建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检查。在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有工作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6月3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设立景德镇

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批复

 

文旅非遗函〔2020〕85号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申请设立国家级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请示》(赣文旅文〔2019〕169号)收悉。

 

根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对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设立工作进行了审核论证。经初审、考察评估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确认其符合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条件,现批复同意在江西省景德镇市设立“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请你厅加强指导,将该生态区建设与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协同实施,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推动出台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请在一年内形成景德镇陶瓷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生态区规划建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检查。在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有工作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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